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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醫師納入勞基法引發高度爭議,立委鍾佳濱提出保障醫師的第二條路,即在醫師法、健保法增加醫院人力成本専章,在健保總額給付協商會議增加醫師代表,或修改醫師法讓醫師組工會,增加受僱醫師與醫院的協商對等權力,未必要拘泥於勞基法的紛擾中,衛福部長陳時中認為這些建議頗有建設性,將在3個月內提出評估報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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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鍾佳濱指出,與醫師有關的法律有醫師法、健保法與正在熱議中的勞基法,其中勞基法的前身是工廠法,是為保障無生產工具的受僱勞工,其核心概念是工資與工時,與具有獨立判斷行使職權及簽證權(醫師處方權)的専技人員,偏向以案件為計酬單位不同,因此専技人員另有其専屬的法律規範,如醫師法、律師法、藥師法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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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近年來,包括會計師、律師以及私立醫療院所的藥師、護理師、物理治療師等陸續納入勞基法,基於憲法平等原則,受僱醫師不納入勞基法,應有實質正當理由,例如以健保法、醫師法予以保障才合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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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最近幾年勞基法多次修法,發現同一套制度未必適用於所有行業,同一件衣服無法讓所有人適穿,以案件為計酬單位的専技人員遇上以時間為計酬單位設計的勞基法,難免產生是否適用的爭議。

  鍾佳濱說,過去多數醫師獨立開業,近年來醫療不斷往大型醫療機構發展,台灣受僱醫師已佔全體醫師的近三分之二,如何避免醫師過勞已是國家與醫院的責任,而為保障受僱醫師權益,如在健保給付協商中賦予受僱醫師發言權,將可使其有權影響醫院分配工作、給付與改善薪酬條件,以保障權益。然而,現有健保給付總額協商會議中,除了醫師公會稍可為基層受雇醫師發聲外,整體而言基層受僱醫師的聲音非常微弱,與醫院處於不對等地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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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因此,鍾佳濱建議修改醫師法第9條,規定醫師執業,應加入所在地醫師公會或工會,讓醫師可集體主張權益保障,與醫院對等協商;並在健保法、醫師法加入人力成本專章;在健保給付總額協商會議加入受雇醫師代表,跳脫勞基法的爭議,研議出更合適的保障受雇醫法權益方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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