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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在數位匯流時代社群媒體缺乏公共性,文化部研擬修改公共電視法成為公共媒體法,作為公共媒體的法源依據,立委鍾佳濱認為除了公共媒體外,其它媒體也應有公共性責任,建議透過公共媒體法,要求社群媒體落實公共性。

  鍾佳濱說明台灣媒體公共性的演變,在1988年報禁開放後,商業競爭模式使得媒體服務對象是老闆而非公眾,產生資方干預新聞編輯専業自主的問題,而當時無線三台則掌握在黨政軍手中,無法發揮第四權的角色。以往台灣對於媒體公共性的想像,在報業時代,希望經由編輯室公約,透過編業分離,防止資方、廣告主介入,以維持新聞編輯自主性,保障新聞自由;在廣電時代則要求黨政軍退出媒體,脫離過去黨國威權控制局面。

  如今社群媒體大量使用,2017年台灣社群媒體活躍用戶數量佔國家總人口比例高達80%,科技進步使閱聽受眾類型與接受訊息的方式與過去不同,掌握科技優勢等於掌握傳播主導權,可利用網路大量且快速的傳播主導輿論風向,甚至像劍橋分析還影響美國總統大選。由於提供訊息交流公共平台的社群媒體業者,本質是科技公司,不需負責媒體的公共責任,以致發生像臉書大量洩漏個資、LINE不實訊息到處流傳,而且其廣告經費流向不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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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鍾佳濱指出,人類史上最嚴格個資保護法規GDPR在今年5月上路,儲存或使用用戶資料必須取得用戶明確同意,凡控制或處理歐盟公民個資,即使企業總部於歐盟境外也須遵守。此為未來面對媒體公共性非常重要的法規。

  台灣建立公共媒體的初衷是為建立為公共服務的大眾傳播機制,彌補商業電視之不足,而且它是屬於全體國民,不専為政府、某一政黨、或利益團體服務,不以營利為目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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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鍾佳濱表示,有線廣播電視法規定系統業者須無償提供獨立公用頻道以播送公益、藝文或教育節目;而目前公共媒體所能接受的受眾越來越低,必須轉型,借力使用,因此除了擴大純化公共媒體來實現公共性外,建議也能透過公共媒體法要求其它非公共媒體落實應有的公共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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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對此,鄭麗君回應表示,NCC正研擬傳播綠皮書,文化部將與NCC討論,除了在產業性外也兼顧公共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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